①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,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;
②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已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,撤销其保密资格,1年内不受理申请。
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278号